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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构编制 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构编制 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15年07月03日 信息来源:兵团编委办公室 编辑:兵团编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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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完善和创新机构编制管理,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和组织人事管理、财务(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相协调的综合约束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推进政务公开,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提高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信息化水平,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编委和兵团党委、兵团关于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定和要求,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兵、师、团各级经党委、行政或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机构编制管理审批权限和工作程序批准设立的使用行政编制的党政群机关及其直属、垂管、下设(内设)、派出机构,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的审判、检察、公安、司法、监狱管理机关及其直属、垂管、下设(内设)、派出机构,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事业单位。上述机构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是在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下,以机构编制、组织、财务(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部门分工负责、协调合作为前提,以机构编制统计和实名制网络管理系统为依托,以《机构编制管理证》和《编制职数使用通知单》为主要载体,由机构编制部门对批准设立的机构核准使用编制和领导职数,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部门在核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办理干部调整、人员补充等有关事宜,财务(政)部门按照编制使用情况编制预算、核拨经费,实现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兵团机构编制实名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按照兵团党委、兵团的统一部署,兵团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兵团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兵团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兵团党委组织部、财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加,分工负责兵团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业务工作以及对全兵团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师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本师(包括团场)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师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师党委组织部、师财务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加,分工负责本师(包括团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业务工作。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五条 建立并实行以《机构编制管理证》为载体的实时记载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并以此证作为调整干部、补充人员、核准岗位、核定工资、核拨经费、办理社会保险等手续基本依据的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

第六条 建立并实行以《编制职数使用通知单》为载体,由机构编制、组织、财务(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部门分工负责,对编制职数和实有人员进行动态管理的编制职数核准使用制度。

第七条 建立并实行对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的机构编制实名制公示制度。

第八条 建立机构编制统计和实名制网络管理系统,完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数据库,提升管理质量和管理效能,实现兵、师编办互联互通、机构编制统计和实名制管理实时监控和电子化,以及机构编制、组织、财务(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部门的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共享。

第九条 建立并实行依托机构编制统计和实名制网络管理系统的机构和人员编制动态核查工作制度。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机构编制部门是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业务工作的牵头组织部门,负责组织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基础信息的采集与核实、《机构编制管理证》的核准发放和日常变更管理、《编制职数使用通知单》的核准发放、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公示、机构编制统计和实名制网络管理系统的建设、维护以及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机构和人员编制动态核查、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统筹协调等工作。

第十一条 组织部门负责依据《机构编制管理证》、《编制职数使用通知单》、《机关事业单位增加职工计划卡(单)》,在编制职数限额和增人计划内对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包括机关部门、事业单位主要领导)职务任免、交流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办理有关手续,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办理有关单位、部门新增人员录(聘)用、调动等手续。

第十二条 财务(政)部门负责依据《机构编制管理证》、《编制职数使用通知单》、有关调动、准予进编等手续编制和审核本级机关、事业单位预、决算等工作。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部门负责依据机构编制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年度增人计划,依据《机构编制管理证》、《编制职数使用通知单》、《机关事业单位增加职工计划卡(单)》,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办理有关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录(聘)用、调动等手续。

第四章   《机构编制管理证》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机构编制管理证》载明机关、事业单位机构名称、机构性质、机构规格、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人员结构、经费形式、实有人数等内容,其中所列《实名制管理人员信息表》,用于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占用编制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职务、级别、职称、参加工作时间、入编出编情况、占用编制类别等基本信息。《机构编制管理证》分为《行政机构编制管理证》和《事业单位机构管理证》。

第十五条 已设立或新批准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均须依据机构编制批复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办理《机构编制管理证》。

(一)申报。机关、事业单位依据机构编制批复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填写《行政机构编制管理证》或《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证》,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其中: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须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

(二)审核。机构编制部门依据机构编制批复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对同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进行审核。

(三)公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确认后,由机构编制部门组织同级机关、事业单位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示机构编制实名制基本信息(涉密机构除外),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核发《机构编制管理证》。公示期限结束后,由机构编制部门给同级机关、事业单位核准发放《机构编制管理证》。

(五)建立数据库。机构编制部门将同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录入机构编制统计和实名制网络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在申办机构编制调整、干部职务任免、人员补充、人事调动、岗位核准、工资基金审批、社会保险手续、部门(单位)预算核定等事宜时须向有关主管部门出示《机构编制管理证》。

第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所列内容因机构编制调整、干部职务任免、人员补充、人员减少(调出、辞职、辞退、离岗、退休、死亡)等发生变化时,须于10个工作日内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同时由机构编制部门组织对机构编制统计和实名制网络管理系统进行相应信息更新;出现撤销、合并或转企改制等情况时,在完成撤并划转等工作后,相关单位应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上交《机构编制管理证》。

    第十八条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除日常审核和变更管理外,每年年底,结合机构编制年度统计、事业单位法人年报等工作,对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进行集中审验,机关、事业单位须在每年12月31日前持有关机构编制文件、干部职务任免通知、人员调动手续和当月工资发放名册等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机构编制管理证》。

    第十九条 《机构编制管理证》由兵团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审核签发和管理。《机构编制管理证》一式二份,持证单位与机构编制部门各存一份。持证单位不得涂改证书,如遗失,应及时向机构编制部门申请补发。

第二十条 完善机构编制统计和实名制网络管理系统,逐步实现《机构编制管理证》电子化。

第五章 《编制职数使用通知单》办理流程

第二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在申办人员补充、干部职务任免、人员调动等事宜时,须持《机构编制管理证》、《编制职数使用申请单》等材料,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编制职数核准使用手续。

第二十二条 编制职数核准使用工作由机构编制、组织、财务(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部门各司其职、分工负责、配合协作、共同办理。具体流程是: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部门依据机构编制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年度增人计划。

(二)机关、事业单位持《机构编制管理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部门下达的《增加职工计划卡(单)》向机构编制部门提交《编制职数使用申请单》,不新增加人员但因内部干部任免需要使用领导职数的也需提交《编制职数使用申请单》或干部职务任免拟调整方案,不便写明拟任免人选的可隐去姓名,涉密的应标注密级。

(三)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申报单位是否具备有空编、有空余领导职数、有增人计划卡(单)等编制或领导职数的使用条件,符合有空编、有空余领导职数、有增人计划条件的核准发放《编制职数使用通知单》。

(四)机关、事业单位持《机构编制管理证》、《编制职数使用通知单》、《增加职工计划卡(单)》,到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部门申请办理人员补充、干部职务任免、人员调动、岗位变动等有关事宜。拟使用编制或领导职数的具体人员是否符合相关条件,由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部门审定。

(五)机关、事业单位持《机构编制管理证》、《编制职数使用通知单》和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部门人员补充或干部职务任免、人员调动有关手续凭证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机构编制管理证》信息变更手续,由机构编制部门开具《进编通知单》,同时对机构编制统计和实名制网络管理系统进行相应信息更新。

(六)机关、事业单位持《机构编制管理证》、《进编通知单》,到财务(政)部门申请办理单位(部门)预算、核拨经费等事宜,新增人员的经费预算从准予进编并办理机构编制管理证信息变更之日起计算。

第六章 网络管理系统的应用维护

 

第二十三条 兵团机构编制统计和实名制网络管理系统是依托兵团党委内网建立的横向联通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纵向贯通兵、师(团场)机构编制部门的信息网络管理应用平台,可实现兵、师、团三级机构编制统计和实名制数据信息实时更新、汇总、查询以及对机构设置、编制核定、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情况的实时监控。

第二十四条 兵团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兵团机构编制统计和实名制网络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兵团机构编制统计和实名制网络管理系统信息的录入、实时变更等工作由兵、师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分级负责组织实施,其中:兵团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兵团本级机关、事业单位信息的录入、变更等工作,指导、督查各师信息录入、变更工作,协调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各师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师本级和所属团场机关、事业单位的信息录入、变更等工作;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在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实现机构编制统计和实名制管理信息录入和维护的全程电子化。

第二十六条 兵、师机构编制部门要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统计和实名制网络管理系统应用各项工作制度,明确责任人员,配备专用计算机,实行专人专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确保系统安全使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兵、师机构编制委员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编委和兵团党委、兵团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的有关政策、法规,组织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违纪行为。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组织、财务(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参加。

第二十八条 机构编制、组织、财务(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监管合力,严格将人员控制在编制职数限额内,从源头上杜绝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干部情况的发生,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

第二十九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列入党委巡视工作内容和各级行政主要领导干部、机关、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第三十条 由机构编制部门牵头,依托机构编制统计和实名制网络管理系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机构和人员编制的动态核查,对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控制使用比较好的机关、事业单位,可通过一定形式予以鼓励;对处于满编、满职数状态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及时预警;对超编制进人、超领导职数配备干部的机关、事业单位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其机构编制和人事工作实行冻结,对超编人员不予安排经费。经组织批准提前离岗的人员在未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前均占用原部门人员编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后,机构编制部门要组织机关、事业单位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机构编制实名制基本信息(涉密机构和事项除外),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规定的行为,都有权采取信件、邮件和机构编制“12310”、组织部门“12380”、纪检监察“12388”举报电话等形式向机构编制部门、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或投诉,机构编制部门将会同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实并限期整改。对严重违纪的,依据《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兵、师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各分工负责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本办法,并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兵团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商兵团党委组织部、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委机关(监察局)、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不符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