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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释义27

发布时间:23年10月17日 信息来源:《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释义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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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管理权限

科学确定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划分机构编制审批范围,是党委(党组)、编委讨论决定机构编制事项的前提。机构编制管理权限与机构编制管理体制紧密联系。按照机构编制管理体制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各级编委应当科学合理确定本级管理的机构编制事项范围,并严格按照这一范围讨论决定机构编制事项。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方案只能由党中央审议批准。审议批准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党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和部门向中央编委(中央编办)提出机构编制事项请示,原则上以下列名义行文:党中央部门、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或部门、各省级党委或编委(根据省级编委授权,省级编办可就相关机构编制事项提出请示,请示中注明经省级编委研究同意)、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党组或国家局、群众团体党组或群众团体。以国家机关部门、国家局、群众团体等名义行文的机构编制事项请示,有党组的应注明已经党组会议审议同意。地方和部门向中央编委(中央编办)提出机构编制事项请示之前,应当按照《条例》规定严格履行动议、论证、审议决定等程序,将履行程序情况在请示中作出说明并附相关材料。根据中央编委领导体制,对地方事业单位冠“中国”等字头事项的办理程序予以调整,由省级编委(编办)报中央编委(中央编办)审批。

来源:《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