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政务网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释义28

发布时间:23年11月01日 信息来源:《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释义 编辑:
【字体: 打印本页
作者:

接十四条


部门机构编制事项申请的审批程序

本条第三款和第五款对部门机构编制事项申请的审批程序和权限作出规定,明确党委、编委是部门机构编制事项申请的审批决定主体。《条例》第八条第四款对部门机构编制事项申请的范围作了规定。

对于部门机构编制事项申请,属于本级编委管理范围的,由本级编办研究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后,报本级编委审批;属于本级党委管理范围的,由本级编委经集体讨论后提出明确审核意见,报本级党委审批。在特殊情况下,有些部门机构编制事项申请属于上一级党委及其编委的管理范围,审议批准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各级编办作为本级编委的办事机构,其机构编制事项审批权来自本级编委的正式授权。在符合党中央统一规定的前提下,向编办授权的具体内容、方式和程序原则上由各级编委根据管理权限、结合地方机构编制管理实际情况确定。机构编制事项经过审批,需要履行相应行政程序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履行行政程序。

来源:《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