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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释义29

发布时间:23年11月13日 信息来源:《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释义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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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十四条


地方党委机构编制事项申请的审批程序

本条第四款和第五款对地方党委提出机构编制事项申请的审批程序和权限作出规定,明确上级党委、编委是地方党委机构编制事项申请的审批决定主体。《条例》第八条第三款对地方党委机构编制事项申请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即地方各级党委可以提出本地区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动议。

规定地方党政部门的机构限额是严控机构编制的重要手段。地方党委、编委必须严格执行党中央统一规定的机构限额,提出机构设置建议、拟订机构设置方案和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决定机构设置方案都不得超出规定限额。地方党政部门的具体限额按有关规定执行。通常情况下,党中央通过机构改革文件对一段时期的地方党政机构限额作出具体规定并保持相对稳定。例如,1999年、2008年、《2013年地方机构改革时对省、市、县各级政府部门的限额作出规定,1999年的地方机构改革还对省级党委机构限额作出规定。1993年、2018年地方机构改革时中央对省、市、县各级党政部门的限额统一作出规定。

对于地方党委机构编制事项申请,属于上一级编委管理范围的,报上一级编委审批;属于上一级党委管理范围的,由上一级编委提出明确审核意见,报本级党委审批。例如,市级党委的机构编制事项申请,如果属于省级编委的管理范围,报省级编委审批;如果属于省级党委管理范围的,由省委编委提出明确审核意见,报省级党委审批。

来源:《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