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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释义30

发布时间:23年11月28日 信息来源:《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释义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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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十四条


地区或者部门专项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方案的审批程序

党委(党组)是专项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方案审议批准的主体。通常情况下,同日常机构编制事项申请相比,专项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方案往往涉及面广、敏感度高、意义重大,必须由党委(党组)统筹考虑各方因素,综合分析研判作出决定。专项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方案的审议批准必须按机构编制管理权限进行。一些阶段性的专项体制机制改革任务,通常会在改革部署的文件中对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审批工作加以明确。例如,《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各省(区、市)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的改革负总责,要建立领导小组,健全工作机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并抓好组织落实。

机构编制请示报告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的规定。本条第五款对地区或者部门专项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方案审议决定过程中涉及的请示报告工作作了原则规定。

根据《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相关规定,地区或者部门专项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方案审议决定工作中的请示事项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重大改革措施、重大体制变动、重大机构调整;二是出台重大创新举措,特别是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且无明文规定、需要先行先试,或者创新举措可能与现行规定相冲突、需经授权才能实施的情况;三是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但事关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项。在实际工作中,请示的具体范围可根据专项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的层级、领域和方案内容的不同情况来具体确定。机构编制工作的请示报告原则上采取书面方式进行。

需报上级党委(党组)审议的机构编制事项,呈报材料一般包括党委(党组)请示、《条例》第十六条所规定五项内容的说明材料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或纪要相关内容等。

来源:《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