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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释义34

发布时间:24年03月14日 信息来源:《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释义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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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十六条


是否符合党中央有关规定和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

依法管理各类组织机构是依规治党、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审议机构编制议题必须自觉遵循党规国法的刚性约束,依规而为,确保决策的合法合规性。审议机构编制议题要坚决维护机构编制党规国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决杜绝自创职能、自设机构、自定编制等逾越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现象。党中央有关规定和机构编制党内法规是机构编制工作的基本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履行法定程序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

机构编制党内法规主要有三类:一是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中央党内法规,如《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二是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制定的党内法规,如《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机构编制事项备案办法》《口岸检查检验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等。三是“三定”规定类党内法规,一般是指中共中央办公厅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三定”规定,党中央工作机关制定的部门细化“三定”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办公厅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办公厅和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省级党委、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机构编制国家法律法规主要有两类:一是机构组织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二是机构编制管理的行政法规,如《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

来源:《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