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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释义38

发布时间:24年05月07日 信息来源:《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释义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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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经批准发布的各部门各单位“三定”规定、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等,是机构编制法定化的重要形式,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是各部门各单位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三定”规定的重大调整,应当报上级党委批准后实施。
     本条是关于依法管理各类组织机构,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的规定。

“三定”规定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基本含义:

“三定”规定即“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是对各部门各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等内容进行确定,按照统一的体例和审核审批程序印发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三定”规定概念产生于1988年机构改革,当时文件由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名称是“××ב三定’方案”。1993年机构改革,对文件体例和结构作了规范,名称调整为“×××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1998年机构改革,为了体现部门“三定”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将“三定”方案统一改称为“三定”规定。同时,党中央各部门“三定”规定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名义印发,国务院各部门的“三定”规定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2003年机构改革,为了更好体现权责一致,将“三定”规定名称中的“职能配置”改为“主要职责”;在体例上,一般包括设立依据、职责调整、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其他事项等内容。2008年、2013年机构改革沿用这一名称和体例。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对“三定”规定的效力层级作了进一步提升。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的“三定”规定经党中央批准后,作为中央党内法规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名义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两办”名义印发。省级党委、政府各部门的“三定”规定经省级党委批准后,以省级党委办公厅或省级党委、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也是党内法规。同时,“三定”规定名称统一改为“×××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在体例和内容上,改用条款形式表述。

本条所称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是指用以规范和调整各类组织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机构编制事项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既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如《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也包括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如《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以及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中单独印发的关于调整相关部门机构编制的通知等;还包括经批准发布的各部门“三定”规定。


来源:《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