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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释义39

发布时间:24年05月07日 信息来源:《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释义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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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十八条


“三定”规定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是机构编制法定化的重要形式

“三定”规定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一经批准发布,就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以及省委、省政府各部门的“三定”规定作为党内法规,是机构编制法定化的重要形式。不具有党内法规制定权的市县党委制定的部门“三定”规定作为党内规范性文件,是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补充,也是机构编制法定化的重要体现。除党委、政府各部门外的其他各类机关“三定”规定,中央有明确要求的,继续按要求执行;属于地方事权的,由地方党委、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明确了严格的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是机构编制部门依法管理各类组织机构的依据,也是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遵守的法规纪律要求。必须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权限、机构限额、领导职数、编制种类和总量等规定,严禁越权审批机构编制,严禁限额外设置机构、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擅自增加编制种类、突破总量增加编制。出现违反“三定”规定的情况,必须严肃查处、及时纠正。

来源:《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