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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释义40

发布时间:24年05月07日 信息来源:《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释义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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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十八条


“三定”规定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是各部门各单位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三定”规定作为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明确部门职能定位、规范部门权力运行、强化机构编制刚性约束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单位履行职责应当以“三定”规定为依据,不能越位、缺位、错位。设置机构、配备人员也必须按照“三定”规定核定的机构数、编制数和领导职数执行,不能擅自增设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干部。通过履行“三定”规定,促进各部门间和部门内部的优化协同高效。“三定”规定可以根据形势任务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整根据形势任务不断变化的情况,也需要适时对部门职责和机构编制、人员配置进行调整,以满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对运行一段时间后需要调整完善的,部门可以提出调整的建议,经本级编办统筹研究、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也可以由本级编办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改革要求,直接提出调整的建议,按程序报批。“三定”规定的重大调整,涉及上级党委统一部署的事项,按照规定程序请示上级党委;涉及党中央统一部署的事项,按照规定程序请示党中央。中央对于部门“三定”规定有备案要求的,“三定”规定调整后应继续执行备案规定。经批准印发的关于调整相关部门单位机构编制的规范性文件,也应按照“三定”规定有关要求严格执行。“三定”规定的日常调整,由编办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权限报编委同意后,以编委或编办名义发文明确,作为“三定”规定的重要补充,补充规定属于党规性质的规范性文件。

来源:《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释义